朝代
| 立法概況
| 立法法律法典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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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 禹刑
茫茫禹跡,劃為九州----九牧
| 1、王命、誓、《甘誓》
2、“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3、不孝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4、貪污法:“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
“己惡而掠人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5、慎重行罰,反對錯殺無辜:“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
6、夏朝就有贖刑。
7、監(jiān)獄:圜土、夏臺、鈞臺
| 封建制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宮:
大辟:
除此正五刑,還存在:
鞭撲、流刑、勞役刑、贖刑等刑罰。
|
商
| 湯刑
天罰與神判
| 1、“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發(fā)布軍令or宣布軍紀
“誥”:王or權(quán)臣對大臣、諸侯、下屬官吏發(fā)布的命令、指示、訓誡
“命”:王針對具體事情發(fā)布的命令
3、“亂政”、“疑眾”: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zhí)左道以亂政,殺;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行偽而堅,言偽而辨,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 疑眾,殺;
假于鬼神、時日、卜筮以疑眾,殺。
4、懲治職官犯罪“三風十愆”:“巫風”庭內(nèi)起舞、沉溺歌酒等;
“淫風”貪求財物、迷戀美色、狩獵不休;
“亂風”蔑視圣人教訓、拒絕忠直勸告、
疏遠賢德高士、親近庇護小人。
5、訴訟制度也比較完備 6、監(jiān)獄: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
西周
| 1、明德慎罰、敬天保民、以德配天
2、“親親”:在家族范圍內(nèi),人人皆親其親,長其長,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聽,每個人都應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人員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尊尊”:在社會范圍內(nèi),君臣、上下、貴賤應該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應以君主為中心,即所謂“尊尊君為首”。
3、“五禮”: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
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1、《呂刑》:·又稱《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為本,用刑適中:“明于刑之中”
·懲罰與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上下比罪”
·結(jié)合具體案件靈活處斷:“刑罰世輕世重”“輕重諸罰有權(quán)”
·案情不能確定時從輕不從重:“五刑之疑有赦”
·規(guī)定了較為完整的收贖辦法,贖刑由此開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書;
·九種刑罰:墨、劓、剕、宮、大辟+鞭、撲、流、贖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西周時期法律總稱
| 禮與刑:
互為表里,相輔相成。
禮是要求人們自覺遵守的積極規(guī)范,側(cè)重于預防;刑是對犯罪行為的制裁,側(cè)重于事后懲罰。
禮強調(diào)道德教化,刑則著重懲罰鎮(zhèn)壓,道德教化不成,對于嚴重違禮的行為要使用刑罰鎮(zhèn)壓。
|
春秋
| 成文法的公布
| 鄭國:鑄刑書于鼎、子產(chǎn)、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鄧析“竹刑”;
晉國:鑄刑鼎、趙鞅&荀寅;
反對:叔向、孔子。
| 公布成文法的意義P332
|
戰(zhàn)國
| 1、一斷于法
2、刑無等級
3、輕罪重罰
4、法布于眾
| 《法經(jīng)》:
1、內(nèi)容:·《盜法》:侵犯官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
·《賊法》:關(guān)于人身傷害、破壞社會秩序的法律規(guī)定;
·《網(wǎng)法》:也稱《囚法》,是關(guān)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guī)定;
·《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guī)定;
《網(wǎng)法》、《捕法》屬于訴訟法的范圍
·《雜法》:除“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
規(guī)定了“六禁”:城禁、狡禁、淫禁、徙禁、嬉禁、金禁
·《具法》:關(guān)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guī)定,起著“具其
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2、特點:·是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完整的成文法典。
·在內(nèi)容上,以鎮(zhèn)壓盜賊為首要任務,反對舊貴族的等級特權(quán),體現(xiàn)
重刑主義精神。
·在體例上,出現(xiàn)了先開列罪名,再規(guī)定刑罰的罪刑法定傾向;
相當于總則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適用于其他各篇。
歷史地位:為后世成文法典的編篡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斗ń(jīng)》六篇為秦、漢直
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
| 《法經(jīng)》中的《具法》列在最后
|
秦
| 1、緣法而治
2、法令由一統(tǒng)
3、嚴刑重法
| 1、《云夢秦簡》
2、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針對某些具體事項臨時發(fā)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答問:法律效力的解釋
封診式:司法機關(guān)有關(guān)審判原則、治獄程式、對案件進行調(diào)查、勘驗、
審訊、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文書程式
廷行事:司法機關(guān)的成例(判例)
課、程等
|
|
漢
| 1、輕徭薄賦、約法省刑
2、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輔
| 1、律:基本法律形式
令:皇帝隨時發(fā)布的詔令or臣下提出經(jīng)皇帝批準的立法建議。
效力高于律。
科:從“課”發(fā)展而來。律以外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行政管理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
也稱“事條”、“科條”。
比:決事比。律無正條時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為裁斷案件的依據(jù)。
2、“漢律六十篇”:
《九章律》:《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戶籍、
田賦、婚姻之事)《興律》(征發(fā)徭役、城防守備之事)《廄律》(牛
馬蓄養(yǎng)、驛傳之事)共9篇(蕭何)
《傍章律》:18篇,朝廷禮儀,孫叔通
《越宮律》:27篇,規(guī)范宮廷侍衛(wèi)諸方面事項,張湯
《朝律》:6篇,朝賀制度,趙禹
| 以《具律》作為封建成文法典總則篇目的法典:《九章律》
|
三國兩晉南北朝
|
三國-->兩晉-->南北朝
北朝:北魏--->東魏---北齊
--->西魏---北周
| 1、魏《曹魏律》:·18篇,又稱《新律》;
·將《法經(jīng)》中的“具”改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
總則的性質(zhì)和地位;
·“八議”入律;
·改革刑罰,使刑罰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化。
2、晉《晉律》:·20篇,又稱《泰始律》;
·從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總則的內(nèi)容;
·精簡律令;
·律和令分開,解決了漢以來律令混雜矛盾的局面;
·增加律注,并與法典文本合為一體,與法條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次將禮中的“服制”列入律典;
·張斐、杜預作注,律文與釋文合為一體,故又稱《張杜律》。
3、北魏《北魏律》:·20篇;
·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始以格代科;
·官當制度。
4、東魏《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東魏制定《麟趾格》始為獨立法典。
5、西魏《大統(tǒng)式》:·歷史上最早以“式”為形式的法典;
·最早廢宮刑。
6、北齊《北齊律》:·12篇;
·首創(chuàng)《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確立重罪十條,為后世“十惡”所本;
·確立死、流、徒、杖、鞭五刑;
·“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
7、北周由輕遞重:杖鞭徒流死,又首創(chuàng)按道里遠近劃分流刑為五等的制度。
| 1、《曹魏律》將“具”改為刑名律,置于律首。
2、準五服以制罪、官當、八議、重罪十條(不在八議論贖之限)、登聞鼓直訴制度、死刑復奏制度
|
隋
| 三省六部
均田制
| 1、《開皇律》:·12篇,500條,以《北齊律》為基礎
·調(diào)整了篇目內(nèi)容,確定了名例、衛(wèi)禁、職制、斗訟、詐偽、
戶婚、捕亡、雜律、廄庫、盜賊、斷獄、擅興;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笞、杖、徒、流、死;
·正式確立了“十惡”罪名;
·完善八議、官當制度,使古代特權(quán)法走向系統(tǒng)化和固定化;
·首次區(qū)分公罪和私罪;
·標志著古代法典體例由繁到簡過程的完成
2、《大業(yè)律》:18篇,刪除“十惡”條款。
|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十惡”
完善八議、官當制度
區(qū)分公罪和私罪
|
唐
| 德本刑用
立法寬簡、穩(wěn)定、劃一。
| 1、律: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令:有關(guān)國家政權(quán)的組織形式與行政管理活動的法規(guī)
格:用以“禁違止邪”,是皇帝針對“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臨時辦法的各種敕令--“永格”
式:國家機關(guān)的公文程式&活動細則,具有行政法規(guī)的性質(zhì)--“永式”
2、《武德律》:12篇,以開皇律為基礎。
3、《貞觀律》:12篇500條,長孫無忌、房齡玄,奠定了唐朝法律的基本格式
4、《永徽律疏》:·12篇502條,長孫無忌。《永徽律》是《貞觀律》的翻版;
·逐條逐句的疏證解釋,與律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附于律條
之后合編,成為《永徽律疏》;
·在元代以后被稱為《唐律疏議》
·是現(xiàn)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最具有影
響力的法典,集中體現(xiàn)了唐朝法律空前發(fā)達的盛況。
5、《開元律》:李林甫主持修訂《永徽律疏》。
6、《唐六典》:“官領其屬,事歸于職”:治職、教職、禮職、政職、刑職、事職
認為是中國第一部行政法典
7、《大中刑律統(tǒng)類》:將《唐律》按性質(zhì)分類,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
于律條之后。對宋王朝制律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 1、唐律的特點:
·禮法合一、一準乎禮
·科條簡要,繁簡適中
·用刑持平
·立法技術(shù)空前完善
2、唐律的歷史地位:
·唐律是目前保存下來最早、最完整的風劍法典,在法制史上有繼往開來、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唐律作為中華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響力遠遠超越國界,對亞洲特別是東亞各國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如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越南的《刑書》。
·大明會典仿唐六典
|
宋
| 條法分類、匯編
| 1、《宋刑統(tǒng)》:·12篇502條;
·“模印頒行”天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內(nèi)容上沿襲《唐律疏議》,體例上取《大中刑律統(tǒng)類》《大周刑
統(tǒng)》;
·“終宋之世,用之不改”。
2、編敕:分類匯編,皇帝批準頒行后,具有普遍的效力,地位高于《宋刑統(tǒng)》。
編例:皇帝&中央司法機關(guān)發(fā)布的單行條例(條例or指揮)和審判典型案例
(斷例)加以匯編。
3、條法事類:相關(guān)的敕、令、格、式、指揮、申明(法律解釋)分門別類加以
匯編:《淳熙條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
4、重法地法:特定地區(qū)的特定犯罪判處特定刑罰;
《窩藏重法》、《重法地法》(《盜賊重法》)
5、《洗冤集錄》:世界上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法醫(yī)學專著,被奉為中外法醫(yī)學經(jīng)典。
6、《名公書判清明集》:“名公”所作的官府公文&訴訟判詞。
| 1、《宋刑統(tǒng)》: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終宋之世,用之不改”。
2、條法事類
|
元
| 祖述變通,附會漢法
因俗而至,蒙漢異治,分而治之
| 1、《條畫五章》:蒙古政權(quán)第一次漢化的立法。
2、《大札撒》:蒙古人早期初創(chuàng)性的法律規(guī)范和生活習慣。旨在保護蒙古人的游
牧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也是當時蒙古民族生活習慣和迷信禁忌的反
應。以原始性和刑罰殘酷性著稱。
3、《至元新格》:刻板頒行,是元朝統(tǒng)一中國后頒布的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成文
法典。但不敷實用。
4、《大元通制》:體例模仿唐宋舊律,標志著元朝法典的定型化、全面反映了
元朝法治的基本情況,最成熟的法典。
5、《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編篡的法令法規(guī)匯編;
·以六部劃分法規(guī)體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濫觴;
·《大明律》附載五服圖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經(jīng)有先例。
|
《元典章》以六部劃分法規(guī)體例,是《大明律》以六部分篇之濫觴
|
明
| 刑亂國用重典
明刑弼教
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
| 1、《大明律》:·改變了唐宋舊律的體系,以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官制吏、戶、
禮、兵、刑、工六律,共7篇;(取消宰相制度強化六部職能)
·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大法;
·附五服圖、六贓圖。
2、《大誥》:·防止“法外遺奸”,是明初的刑事特別法;
·分為四篇:《御制大誥》《大誥續(xù)篇》《大誥三篇》《大誥武臣》;
·內(nèi)容:朱元璋親自審理的案例;
朱元璋對臣民的訓導;
新頒布的重刑法令;
·效力在律之上,打擊鋒芒指向貪官污吏;
·是中國歷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guī):“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
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成為各級學校的必修科目,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內(nèi)容。
3、《問刑條例》:·明律以外的單行法規(guī),簡稱“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開律例合編的先例并影響了清朝。
4、《大明會典》:·行政法規(guī)匯編,其中《正德會典》《萬歷會典》曾頒行天下,
并流傳至今;
·仿照《唐六典》而作;
·為清五朝會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 《大明律》:名例冠于首篇,下按六部劃分。終明之世通行不改
《元典章》是大明律之濫觴
《大明會典》仿照《唐六典》
《大明會典》為清五朝會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
清
| 詳譯明律,參以國制
| 1、《大清律例》:·7篇,乾隆;(順治《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大清律集解》)
·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會典》:·五朝會典《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
《光緒會典》統(tǒng)稱《大清會典》;
·在內(nèi)容上:清朝各級國家機關(guān)的職掌、事例、活動規(guī)則等;
·在編篡上:“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會典”一般為國家基
本制度,很少有改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
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緒會典》增設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機構(gòu)和權(quán)
限,體現(xiàn)了近代行政體制的變化。
·是中國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備形式。
3、則例:·清朝針對中央各級部門(六部)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
屬于行政法規(guī)。
·一般則例:針對部院一般行政事項而定。
如《刑部現(xiàn)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
《欽定禮部則例》《理藩院則例》《欽定臺規(guī)》等
·特別則例:就各個部所管轄的特定事項制定的行政規(guī)章。
如《欽定八旗則例》《兵部督捕則例》等;
有些機關(guān)還有關(guān)于辦事、規(guī)程以及官員違制如何處罰的專
門則例。
如《六部處分則例》《吏部處分則例》等。
4、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的法規(guī):理藩院作為少數(shù)民族事務的管理機構(gòu)。
《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苗漢雜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寧青海番夷事宜》(《番例條款》)、《欽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約十二事》、《臺灣善后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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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為清五朝會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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