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復(fù)習輔導(dǎo):從犯和脅從犯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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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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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0-12-0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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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是相對于主犯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罪犯。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一、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于主犯、聽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調(diào)動、指揮,在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于從犯,刑法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對于從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處理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對從犯在犯罪過程中所犯罪行,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對于脅從犯,應(yīng)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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