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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中國考研網(wǎng) 2017-05-11 相關院校:浙江傳媒學院
全體考生: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人才的重要手段。根據(jù)《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組織2017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誠信專項教育活動的通知》,現(xiàn)就有關學習內容公告如下(詳見附件),請全體考生務必認真學習,誠信考試。 附件12017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須知各位考生: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國家選育人才一項重要制度。充分做好各項考前準備、了解各項考試規(guī)定、誠信考試、避免考試違規(guī)行為,是大家必須關注的內容?记罢J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考試規(guī)定,有助于你了解考試規(guī)則,避免因有意或無意的違規(guī)而喪失進入高校的機會。考試中任何違規(guī)行為都將受到《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處罰,并記入至本人誠信考試檔案,國家已將有關考試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如違規(guī)行為觸犯了國家刑法,將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作出處理。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規(guī)定: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屬于作弊行為,這表明,不論考生是否屬主觀故意與使用與否,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進考場,均將被視為作弊。從2015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考前熟悉考點和考場位置、避免遲到,是順利考試的首要問題。我省2017年研究生考試各考試單元的考場、考生座位號實行“按場輪換”,請考生提前上網(wǎng)查詢。按照考試規(guī)定: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忌龜y帶2B鉛筆、0.5毫米及以上書寫黑色字跡的簽字筆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切勿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參加考試?荚嚻陂g,各考點將啟用無線信號監(jiān)測車、“作弊克”等無線電監(jiān)控設備監(jiān)測非法無線電訊號,并啟用金屬探測儀、身份證識別儀檢查違規(guī)物品、查驗身份證件,所有考場也將全面啟用視頻監(jiān)控錄像系統(tǒng),對考試過程進行全程錄像。謹請全體考生誠信應考,避免考試違規(guī)行為?忌M入考場前,請仔細檢查有無攜帶與考試無關用品,《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違規(guī)物品一經(jīng)帶入,不論有意、無意,都將作違規(guī)處理?忌M入考場,必須根據(jù)《考試指令》要求進行考試。答題前,應認真閱讀答題紙上的答題說明,并按答題說明要求答題。在答題紙規(guī)定區(qū)域外的答題內容均視為無效?荚嚻陂g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各科目開考15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忌坏靡匀魏涡问綄⒃囶}內容傳出考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來自外部的有關試題信息?荚嚱Y束后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中的任何一類物品帶出考場,也將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績的處理。祝大家考試順利!
附件2考 場 規(guī) 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jīng)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xié)助當?shù)毓矙C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錄)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摘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附件5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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