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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考研現(xiàn)場確認 來源:中國考研網(wǎng) 2012-11-06 相關院校:南京大學
考生朋友:
歡迎報名參加2013年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考試!為便于考生報考,特將現(xiàn)場報名事項通知如下:
一、南京大學報名點的任務
承擔在南京市報考南京大學(包括推薦免試研究生)的報考工作。
二、南京大學報名點的安排
1、報名地點:
南京大學鼓樓校區(qū)北側門新聞傳播學院費彝民樓(北京西路晶麗酒店西側)B座二樓
2、報名時間:2012年11月10日—14日,8:30—17:00。
三、報名所需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畢業(yè)證書(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持學生證)(需原件);
2、網(wǎng)上報名編號;
3、報名費。
碩士研究生報名程序一
(適用于已經(jīng)網(wǎng)上報名的考生)
1、驗證繳費:
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畢業(yè)證書(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持學生證)(需原件)及網(wǎng)上報名時打印的《信息校對表》(網(wǎng)上報名時沒有打印該表的,需記住網(wǎng)上報名編號3201*****后五位)到費彝民樓B座二樓西側多功能廳“繳費處”,核驗證件、繳納報名費(全國統(tǒng)考、聯(lián)考、單獨考試120元/人,推薦免試60元/人),領取發(fā)票及報名程序。第一、第二組為全國統(tǒng)考、單獨考試、法律碩士,第三組為推薦免試、管理類聯(lián)考。請正確選擇,排隊報名。
2、拍照領表:
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繳費發(fā)票到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拍照處”拍照,領取計算機打印的《報名信息簡表》。
3、簽字確認:
認真閱讀《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正反面),若信息無誤,在《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屬本人姓名,確認信息;若信息有誤,立即在《報名信息簡表》上予以修改(按教育部規(guī)定:報考單位、院系、專業(yè)、研究方向、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專項計劃不能更改),并將改正后的《報名信息簡表》交回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信息查詢修改處”進行信息修改,信息更正完畢后,重新打印《報名信息簡表》,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
4、交登記表:
在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交表處”交《報名信息簡表》,完成報名手續(xù)(不交《報名信息簡表》者報名無效)。
碩士研究生報名程序二
(適用于沒有進行網(wǎng)上報名的考生)
1、領校驗碼:
憑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推薦意見及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畢業(yè)證、學生證)到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交表處”領取網(wǎng)上補報名的校驗碼。
2、網(wǎng)上報名:
憑補報名的校驗碼于11月10—13日每天9:00-22:00登錄報名網(wǎng)站(yz.chsi.com.cn)提交報考信息,必須在13日22:00以前完成網(wǎng)上報名。
3、驗證繳費:
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畢業(yè)證書(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持學生證)(需原件)及網(wǎng)上報名時打印的《信息校對表》(網(wǎng)上報名時沒有打印該表的,需記住網(wǎng)上報名編號3201*****后五位)于11月14日10:00——17:00到費彝民樓B座二樓西側多功能廳“繳費處”,核驗證件、繳納報名費(全國統(tǒng)考、聯(lián)考、單獨考試120元/人,推薦免試60元/人),領取發(fā)票及報名程序。第一、第二組為全國統(tǒng)考、單獨考試、法律碩士,第三組為推薦免試、管理類聯(lián)考。請正確選擇,排隊報名。
4、拍照領表:
憑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及繳費發(fā)票到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拍照處”拍照,領取計算機打印的《報名信息簡表》。
5、簽字確認:
認真閱讀《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正反面),若信息無誤,在《報名信息簡表》及《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屬本人姓名,確認信息;若信息有誤,立即在《報名信息簡表》上予以修改(按教育部規(guī)定:報考單位、院系、專業(yè)、研究方向、考試科目、考試方式、專項計劃不能更改),并將改正后的《報名信息簡表》交回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信息查詢修改處”進行信息修改,信息更正完畢后,重新打印《報名信息簡表》,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
6、交登記表:
在費彝民樓B座二樓東側報告廳“交表處”交《報名信息簡表》,完成報名手續(xù)(不交《報名信息簡表》者報名無效)。
2013全國碩士研究生統(tǒng)一入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
全國碩士研究生統(tǒng)一入學考試是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選拔高層次專門人才和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其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公平公正的考試競爭環(huán)境,良好的考風考紀氛圍,試題的安全保密直接關系到國家考試公信力和新生入學質量,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影響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主辦單位可以制定專項保密方案并組織實施”等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現(xiàn)對我省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tǒng)一入學考試考生誠信考試公告如下:
一、熱忱歡迎廣大考生參加國家高層次專門人才選拔考試。請考生憑《準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忌鷳獓栏褡袷亍犊紙鲆(guī)則》,認真履行本人簽署的《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相關承諾,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爭當誠信公民。
二、考生入場時只能攜帶考試規(guī)定的必須物品,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凡攜帶者,考前如不交出,開考后一律按違規(guī)論處。
三、第一科開考前30分鐘,其他科目開考前2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監(jiān)考人員將在視頻監(jiān)控下對考生使用金屬探測器檢查是否攜帶違規(guī)物品,考生必須無條件協(xié)助和配合接受檢查。為節(jié)省考生寶貴的時間,提高檢查效率,考生著裝應盡量不穿戴配有金屬物件的衣帽鞋襪?荚囘^程中,我省各考點還將使用其他探測儀器,監(jiān)測使用無線通訊工具等違規(guī)行為。每科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四、對考生違反考試紀律和規(guī)定的行為,將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將通報作弊考生所在學;騿挝患o檢監(jiān)察和人事部門;同時,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供高等學校、用人單位查詢;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者,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報考碩士研究生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是參加201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tǒng)一招生考試的考生,我已認真閱讀 《2013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考場規(guī)則》、《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有關報考規(guī)定,為維護此次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確?荚嚨捻樌M行,鄭重承諾以下事項:
1.保證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信息和證件真實、準確。經(jīng)本人確認的報名信息此后不作修改,如因信息有誤,導致不能參加考試或不能被錄取,由本人承擔一切后果。
2.自覺服從考試組織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安排,接受監(jiān)考人員的檢查、監(jiān)督和管理。
3.保證不將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限接收、傳送設備等)或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帶等違規(guī)物品帶入考場。
4.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研究生招生考試法規(guī)、考試紀律和考場規(guī)則。如有違法、違紀、違規(guī)行為,自愿服從監(jiān)考人員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所作出的處罰決定,接受處罰。
考生簽名
2012年11月 日
友情提醒:準考證由考生在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7日登陸中國研招網(wǎng)自行下載打印。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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