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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中國考研網(wǎng) 2015-12-15 相關院校:北京師范大學
北京師范大學2016年碩士生入學考試考風考紀公告
作弊替考要判刑,考生切勿存僥幸;
誠信考研謀幸福,不負寒窗苦讀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部分內(nèi)容公示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部分內(nèi)容公示
(一)以下行為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
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6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入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6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
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四)以下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梢砸暻楣(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76、組織團伙作弊
77、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投機取巧逞一時,作弊違法悔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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