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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招生公告 來源:中國考研網(wǎng) 2015-12-22 相關院校:中央民族大學
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央民族大學”考點考前公告
一、考試時間
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試時間:2015年12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每科考試入場時間為開考前30分鐘;考生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
二、《準考證》與考場安排
考生于201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28日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http://yz.chsi.com.cn)下載打印《準考證》。請仔細核對《準考證》上考試科目、考試日期、考試地點等信息,認真閱讀《考生須知》。要特別注意,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任何內容!
“中央民族大學”考點的考場安排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院網(wǎng)站(http://grs.muc.edu.cn)公布,請考生務必于考前上網(wǎng)查看。
三、入場攜帶物品
考生必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到達考場。
“中央民族大學”考點所有考場均已配備掛鐘,并為每位考生提供考試用筆、橡皮等考試文具,考生考試時不可自帶手表及考試文具。一科考完后,請主動將考場發(fā)放的考試文具放置在桌上,最后一科考試結束后再將文具帶走。
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工具(如手提電話、尋呼機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不允許帶包進入考場,如確需攜帶非禁止物品進入考場,可將物品放入透明袋中,入場后集中放置在教室前部指定區(qū)域,禁止將物品附身攜帶或放在座位附近。如攜帶有飲水用具,不允許放在桌面,只可放在座位旁的地面上。
四、入場后禁止離場
考生在規(guī)定的入場時間,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進行證件核對、物品檢查后,入場對號入座。入座后,未經(jīng)允許,不得擅自行動。從入場直至規(guī)定的交卷離場時間,禁止離場。
五、關于答題
全國統(tǒng)考科目答卷全部采用答題卡作答,選擇題請使用鉛筆作答,非選擇題請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作答。非統(tǒng)考科目請使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在考場所發(fā)自命題答題紙上作答。
六、誠信考試
考生應認真履行報名時簽訂《報考2016年碩士研究生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自覺遵守《考場規(guī)則》,積極配合檢查,服從監(jiān)考工作人員管理,誠信文明應考。對于考試中違規(guī)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并將其違規(guī)事實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作弊的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于破壞考試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將堅決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七、《刑法修正案(九)》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節(jié)選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關于“組織作弊”和“替考”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考試違規(guī)行為予以黨紀處分的規(guī)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guī)錄取等違反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八、友情提醒
1、考試期間氣溫較低,請注意防寒保暖。
2、到達考點的道路可能出現(xiàn)交通擁堵,請選擇好出行工具,建議在每科開考前至少40分鐘到達考場所在的教學樓。
3、考試出門前,請檢查自己的《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是否隨身攜帶,途中注意安全。
附1: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相關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場配備掛鐘,并為每位考生提供考試用筆、橡皮等考試文具,考生考試時不可自帶手表及考試文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忌I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jīng)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考生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2:研究生入學考試違規(guī)行為及相應處理
違規(guī)行為類型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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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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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的;
□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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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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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的;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的;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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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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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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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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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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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組織團伙作弊的;
□77.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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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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