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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
1.《刑法》第 17 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
2.A
3. 故意殺人罪既可以以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在本案中,甲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基本行為方式是 不作為,所以,甲所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B
4. 我國《刑法》第 6 條第 2 款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 在我國船舶上犯罪就被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根據(jù)屬地管轄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刑法。D
5.A 6.B 7.D 8.D 9.C
10. 防衛(wèi)過當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所以對防衛(wèi)過當不能定防衛(wèi)過當罪。事后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完全不同,不能按照防衛(wèi) 過當處理。B
11.D
12.《刑法》第 36 條第 2 款規(guī)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 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B
13.C 14.C 15.B 16.A 17.B 18.D
19.《刑法》第 234 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 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D
20.《刑法》第 263 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 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C
二.多項選擇題
21. 既可以由一人實施,也可由數(shù)人共同實施,當數(shù)人共同實施時,就構成任意的共同犯罪。BD
22. 轉化的搶劫罪 BC
23. 主觀歸罪是與客觀歸罪相對的,客觀歸罪是指僅僅根據(jù)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行為以及行為對社會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就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問其主觀上的罪過。ABC
24.《刑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guī)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AD
25. 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為盜竊罪。ABCD
三.簡答題
26.(1)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 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2)教唆犯成立條件為:客觀上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處罰原則為:(a)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b)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c)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對教唆者應當按單獨犯論處。
27.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 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的主要區(qū)別為:
(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后才產生犯罪故意,產生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占有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對象不盡相同。侵占罪對象是行為人業(yè)已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已經(jīng)在行為人的控制之下;盜竊罪的對象則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侵占行為,即將自己已經(jīng)控制下的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會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fā)覺的方法竊取其財物。
(4)侵占罪是親告罪,而盜竊罪不是親告罪。
四.辨析題
28.(1)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根據(jù)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所謂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根據(jù)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所謂教唆犯就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4)由于兩種分類方法的標準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間存在交叉關系。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從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脅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脅從犯。
29.(1)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 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具有三個特征,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當受刑罰懲罰性。其中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是犯罪的本質特征,而刑事違法性和應當受到刑罰懲罰性是犯罪本質特征的體現(xiàn)形式。
(3)應當受到刑罰懲罰性是指在行為在應然意義上應當受到刑罰的懲罰,而與行為人實際上是否受到刑罰懲罰無關。即使被法院判處免除刑罰,行為人的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
(4) 刑事責任的實現(xiàn)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罰處罰的,同樣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說明其行為仍然是犯罪行為。
五.法條分析題
30.(1)刑法第 133 條規(guī)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狀是敘明罪狀。
(2)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 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征為:(a)侵犯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b)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以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為前提條件。同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還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c)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shù)娜藛T。(d)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過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題
31.(1)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本案種甲偽造了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所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中甲以虛構的香港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 500 萬噸石材的“購銷合 同,并騙取 50 萬元的定金,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合同詐騙罪。
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與國家工作人員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本案中,丙、丁是國有商業(yè)銀行的工作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甲和丙、丁合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經(jīng)手國有銀行資金的職務上的便利,虛構搶劫事實,將 100 萬元巨款 占為己有。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貪污罪。
(2)對于甲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不需要進行數(shù)罪并罰。因為,甲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目的是為了 進行合同詐騙提供方便,顯然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是手段行為,合同詐騙是目的行為,兩者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成立牽連犯。 根據(jù)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處罰原則的,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3)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審訊中甲還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沒有掌握的貪污的犯罪事實,符合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成立自首。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甲的貪污行為不屬于犯罪較輕的情形,所以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注意答第 1 問的時候要說明構成何罪、該罪的概念 和構成要件,并結合案例和構成要件一一對應,說明定罪的理由。第 2 問和第 3 問,法條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此再次強調 要熟讀法條。對于為什么的問題指南中有相應論述。摘自《老妖精加強版》
民法學部分
七、單項選擇題
32.C 33.B 34.B
35.記名有價證券屬于特定主體,因而也不適用善意取得。A
36.《合同法》第 214 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A
37.C 38.D 39.C 40.C
41.繼承法》第 22 條規(guī)定,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有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A
42.占有改定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但標的物仍然由賣方實際占有,買方取得標的物的間 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D
43.代為書寫遺囑中,代書人沒有獨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不具備民事代理的特征。C
44.A 45.C 46.B 47.D 48.D 49.D
50.《合同法》第 68 條第 1 款的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 能力的其他情形。A 和 C 都不準確。選 B
51.D
八、多項選擇題
52.ABC
53.《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guī)定,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ABD
54.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的適用條件和范圍。前者適用于精神性人格權遭受侵害,后者適用于已經(jīng)發(fā)生危險,但尚未造成結果時。AD
55.AC
56.必須有受贈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成立贈與行為。因此,贈與行為是雙方法律行為 BC
九、簡答題
57.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 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存在無權代理行為;(2)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3)第三人主觀上是善意且無過錯。
58.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用益權等。擔保物權 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定限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雖然同屬定限物權(他物權), 但存在明顯差別:(1)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而擔保物權則在于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2)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則具有從屬性質。(3) 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4)用益物權客體的價值形態(tài)如果發(fā)生變化,就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而擔保物權標的物的價值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并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
59.(1)“白紙黑字,不容抵賴”的民間說法反映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原則等制度。原則上是正 確的,但有例外情況。(2)合同形式是當事人之間關于設立或變動民事法律關系協(xié)議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白紙黑字”反映了當事人簽字的合同為書面形式。(3)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形式所反映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 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不容抵賴”反映的是“白紙黑字”的內容所具有的法律效力,(4)“白紙黑字,不容抵賴”結合在一起,要求當事人應當遵守諾言,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拒絕履行,更不能否認合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存在。(5)雖然白紙黑字記載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發(fā)生訴訟時效超過或者存在抗辯權的情況,也容許債務人也“抵賴”。
60.(1)本條是關于共同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承擔的規(guī)定。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 為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
(1)與單獨侵權行為相比,共同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主體的復合性,即有兩個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行為的共同性,即數(shù)人的行為相互聯(lián)系,構成一個統(tǒng)一的造成損害的原因;結果的單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為造成了一個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結果。
(3)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每個共同侵權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但是,在共同侵權人內部,確定每一個共同行為人應承擔的份額,共同行為人在償還了全部損失后,有權向其他行為人追索。
61.(1)孫長江所立的公證遺囑有效。因為遺囑作為單方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可以任意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人立有的數(shù)份遺囑內容發(fā)生抵觸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孫長江的遺產應當按照限定繼承、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等方式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和分割遺產。首先, 應當用尚未處分的遺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由遺囑處分的財產支付。其次,如果沒有債務,孫長江未處分的6萬元債券按 照法定繼承由孫長虹和孫長河均分。再次,孫長虹和孫長河還可以按照公證遺囑分別分得一套房屋和 10 萬元存款,孫長江 的女友接受遺贈后可以獲得10萬元存款。因為,《繼承法》(第27條)規(guī)定,遺囑中未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 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 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第33條);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34條)。在繼 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3)如果遺產已經(jīng)被分割,發(fā)現(xiàn)被繼承人所欠債務尚未償還的,應當先抽回法定繼承的6萬元債券進行償還,不足部分,再由遺囑繼承人和遺贈人按照其所分割財產的比例償還。孫長江欠債14萬元,先由孫長虹和孫長河法定繼承的6萬元債券中各支付3萬元;剩余的8萬元債務,由孫長虹支付4萬元,孫長河、常珊珊各支付2萬元。根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綜合課
一、單項選擇題
1.D 2.D 3.C 4.B 5.A 6.B 7.A 8.D 9.B 10.A 11.B 12. C
13.C 14.A 15.B 16.C 17.C 18.B 19.C 20.D 21.A 22.B 23.A
24. 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的,民族鄉(xiāng)不是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所以不能行使該權力。
25.D 26.A 27.D 28.B 29.C 30.D 31.C 32.B 33.C 34.C 35.B 36.A
37.C 38.A 39.C 40.D 41.A 42.A 43.A 44.C 45.C 46.B 47.B 48.A
49.B 50.D
二、多項選擇題
51.AC 52.ABCD 53.AB 54.D 是歸納推理。AC
55.ABCD 56.ACD
57.BCD 58.ABCD 59.ABC 60.ABCD 61.AC 62.AB 63.ACD
三、簡答題
64.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具有規(guī)范性,是社會規(guī)范的一種。同時,法律又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guī)范,與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會規(guī)范相比,法律具有這么幾個其他社會規(guī)范所不具備的特征:
(1)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并且,體現(xiàn)國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
(2)法在國家主權范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律作為一般的行為規(guī)范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 力和特征。而其他社會規(guī)范只對特定成員在特定范圍內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規(guī),只對教徒有約束力。
(3)一切社會規(guī)范都具有強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會規(guī)范的特點就在于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有嚴格程序規(guī)定的規(guī)范,具有程序性。
(5)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具有利導性。與道德等其他社會規(guī)范主要為人們設定義務不同,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是雙向的。
65.民族區(qū)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qū)自治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但有所區(qū)別。
(1)民族區(qū)域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是為解決民族問題而實行的;特別行政區(qū)則實行“一國兩制”,是為祖國統(tǒng)一而實行的。中央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qū)的干預程度不同。
(2)民族區(qū)域自治以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qū)則實行高度自治,適用于港、澳、臺地區(q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3)民族區(qū)域自治依法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民族自治權和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特別行政區(qū)則實行當?shù)厝斯芾恚灾纬潭雀哂诿褡鍏^(qū)域自治,中央對特別行政區(qū)的事務管理得比較少。
(4)民族區(qū)域自治施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政策,但可以變通執(zhí)行或停止執(zhí)行,同時還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特別行政區(qū)所施行的法律自成體系,除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外,極少數(shù)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qū)實施,其他法律均不在特別行政區(qū)實施。
66.1947 年,全國土地會議在河北平山縣召開,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其基本內容是:第一,規(guī)定土改基本任務 是廢除封建、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制定實行耕者有其田制度;第二,規(guī)定土改須遵守的原則是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保護工商者,正確對待地主、富農;第三,規(guī)定保護土改的司法措施。一切對抗或破壞土地法大綱的罪犯,組織人民法庭予以審判和處分。該大綱是一個正確的土地綱領,體現(xiàn)了土地改革總路線,調動了農民革命與生產的積極性,為保證戰(zhàn)爭勝利起了決定性作用。
四、分析題
67.法院的這一判決完全符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所謂以事實為根據(jù),指司法機關審理案 件時,必須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為根據(jù),查清事實真相。而事實有兩層含義,一種是客觀事實,另一種是推定事實。司 法機關審理案件時,應當盡量追求客觀真實,當客觀事實無法明確時,就需要根據(jù)證據(jù)的真實性、舉證責任的承擔等因素判定事實,既推定事實,以此來理訟解紛。該題中,趙某出具了借據(jù)作為證據(jù),而馬某又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出具借據(jù)非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則法院只能根據(jù)趙某提供的證據(jù)推定雙方債權關系成立,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
68.在整個選舉過程中,鄉(xiāng)選舉委員會違反了我國憲法和選舉法的下列規(guī)定。
(1)我國《選舉法》第 30 條規(guī)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 1/3 至 1 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 1/5 至 1/2。即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而該選區(qū)應選代表 3 人 , 最后確定正式候選人 3 人,屬于等額選舉,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
(2)我國《選舉法》第 37 條規(guī)定,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第 41 條規(guī)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 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始得當選。而本次選舉過程中,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shù)選票的候選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確定的正式候選人,另 2 人系選民自發(fā)投票選出的獨立候選人。根據(jù)選舉法的規(guī)定,本次選舉有效,不論是正式候選人,還是獨立候選人,都應當當選。因此,鄉(xiāng)選舉委員會決定進行第二輪投票選舉的做法是錯誤的。
69.( 1)這段文字是唐律中關于法官必須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責任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
(2)這段文字的基本含義是,各種案件在判決時,都必須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違反的處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種法律形式審判案件時,凡是屬于臨時性法規(guī)的,而且沒有經(jīng)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jù),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斷罪有出入者,屬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論處;屬過失,以過失出入罪論。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斷罪責任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實際上是限制類推原則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適用,這對于統(tǒng)一法律解釋和適用以及司法官員作出公正的判決具有重要的意義。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義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對任憑個人喜怒斷罪,反對法外特權,堅持法律的統(tǒng)一適用,堅持秉公執(zhí)法,而且有利于維護封建國家統(tǒng)治這個大局,因而屬于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民主性精華,但是在專制制 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規(guī)定,司法官的擅斷和廣泛的類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對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規(guī)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術高超,顯示了語言的精練,而且也說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五、論述題
70.(1)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基本含義包括:首先,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 仰、財產狀況等,都統(tǒng)一適用,不允許有任何優(yōu)待或歧視。其次,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承擔法律賦予的義務,不允許存在權利義務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對于公民的權利,司法予以平等保護,對違反法律的平等予以追究。第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社會主義法律確立這一原則是對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 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真正體現(xiàn),在我國司法制度上是一個飛躍。我國古代法律制度中就有因為身份歧視而在法律適用上 不平等的制度,如西周時的利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代的八議制度。而當代中國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首先要求任何公民都不得因身份地位上的優(yōu)勢而獲得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也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劣勢而 構成遭受法律制裁的根據(jù)。只有當身份地位不同的個體因同樣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同樣的處罰時,才意味著平等原則的實 現(xiàn)。其次,身份不僅不應成為逃避或者受到法律懲罰的根據(jù),也不應成為得到或者失去法律保護的原因。這些都是對古代身 份不平等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不平等的徹底否定。
(3)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的歷史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是對我國幾千年來封建 身份等級觀念的徹底否定,在我國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是歷史性的飛躍。在我國現(xiàn)階段,認真貫 徹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載法律之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再次,認真貫徹這一原則還可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 最后,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原則是社會主義經(jīng)濟、政治、社會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貫徹公民在法律適用上一律平等 的原則,能夠維護和促進人民各項人民平等權利的實現(xiàn),增強人民對社會主義的信賴,使國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凌聚力,推動社會各項事業(yè)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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