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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律碩士考研復習已經開啟,下面整理總結法理學基礎知識點,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也叫法的適用,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法運用于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二)司法的特點:
1.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將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
2.司法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國家強制性。
3.司法活動要依法進行。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從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在法定權限內,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guī)定,保證司法權正確、合法、及時地行使。
4.司法活動要有表明法律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
(三)司法的原則:
1.司法公正
(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內在要求。
(2)公正對司法的重要意義也是由司法活動的性質決定的。人們之所以委托司法機關裁決糾紛并信任其決斷,就是因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
(3)司法機關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證其公正性,司法機關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礎。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國,法律對于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都是統(tǒng)一適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并承擔同等的義務。
(2)任何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不能歧視任何公民。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4)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依法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違法的。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1)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作為根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想作依據。適用法律,就是運用法律對已發(fā)生的事情作出判斷、處理。
(2)以法律為準繩,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辦事,切實作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tǒng)一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
(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司法與執(zhí)法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而執(zhí)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zhí)行法律的活動,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體。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而執(zhí)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務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執(zhí)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機關的活動一般都有相應的較為嚴格的程序性規(guī)定,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而執(zhí)法活動雖然也有相應的程序規(guī)定,但由于執(zhí)法活動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于執(zhí)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guī)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性不同。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fā)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而執(zhí)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f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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