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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為現(xiàn)代社會的控制裝置,既不是一個簡單的理念,也不是一個容易實現(xiàn)的標準,更不是誘人動聽的標語和口號,而是建立在各種理由基礎之上的許多原則和前提要件的有機體。法治的生成與發(fā)展有其依賴的社會土壤和一定的制度環(huán)境,其實現(xiàn)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過程。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條件,可以分為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兩個方面。
1.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
首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完備的法律和系統(tǒng)的法律體系。
其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具有相對平衡和相互制約的符合社會主義制度需要的權力運行的法律機制。不能對權力進行有效約束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不能運用法律約束權力的國家,也不是法治國家。
再次,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tǒng)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來維護的。如果法院、法官不能獨立作出判斷,如果判決可以不執(zhí)行,那么,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也就不復存在。
最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有健全的律師制度。依法治國,并不等于人人皆知法律、精通法律,這也是做不到的。全面依法辦事的法治國家必須具有一個能夠造就優(yōu)秀律師并為社會提供優(yōu)質法律服務的律師制度。這個律師制度必須能夠保證律師在工作(包括調查取證、出庭辯護)中受到尊重,使律師成為維護法律的重要力量。
2.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條件是指,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人們普遍對法律的觀點、認識應該達到的規(guī)格和標準。其內容包括: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會規(guī)范中具有最高權威,所有的社會規(guī)范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我國社會生活中,民間社會的行為傳統(tǒng)上、習慣上更依賴倫理規(guī)范的調節(jié);正式制度化的行為,尤其是組織化的管理行為,則更依賴組織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和領導意見。本來倫理規(guī)范是不具有外在強制性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非規(guī)范性因素,導致倫理規(guī)范憑借國家強制實施。因此,國家生活中,形成了規(guī)范人們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的多重化的現(xiàn)實,而且這些行為規(guī)范還都具有強制性,造成民間行為和國家行為的混淆,公私不分。法律至上則能夠維護中央和國家統(tǒng)一領導的權威,又能夠使每個人享受到法治社會的公民自由,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權利平等。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平等,就是承認所有的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以往法律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平等僅僅指法律實施中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中的平等。實際上,權利平等是平等權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會有法律實施的平等。法治國家的平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平等,是反特權的平等,是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平等。因此,離開了權利平等,就不是法治國家了,而是特權化的封建性質的國家。
(3)權力制約。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xiàn)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是相對于權力至上而言的,而權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則是“為政在人”的賢人政治觀念。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強調領導干部的自身道德素質和修養(yǎng)的完善,把國家權力的良性運行完全或主要寄托在掌握權力者個人的道德品質上,這是非常靠不住的。鄧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我們過去發(fā)生過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①實踐證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被濫用,必然導致腐敗。權力制約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規(guī)定,界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權力服從法律。
(4)權利本位。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類型,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形式。國家權力之所以必須是有限的,就在于它來源于人民。因此,法律義務的設定必須出于維護相應的法律權利或公眾利益的需要并通過必備的法律程序。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但是“五四”運動以來,我國一直比較重視“文化革命”或“思想改造”,而對制度建設則重視不夠,所以,當前加強法治建設,須更著眼于制度的建構和制度的創(chuàng)新。一定的法治觀念必須最終落實到具體的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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