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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教育部規(guī)定,從2014年起,研究生實行收費制度。按青海省收費標準執(zhí)行。
青海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2013.10.25更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發(fā)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jù)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表現(xiàn)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獎勵名額由教育部下達,學校根據(jù)實際分配名額到各院系所。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參評材料內(nèi)容包括在讀期間取得的科研業(yè)績、社會工作、社會實踐活動及日常綜合表現(xiàn)。其中,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為青海大學,且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條當年評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對象為三年級研究生,科學學位占60%、專業(yè)學位占40%。
第二章、獎勵對象、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六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取得正式學籍的全日制非在職研究生(不含定向、委托培養(yǎng)和人事檔案不在學校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生修學年限不得超過4年,碩士生修學年限不得超過3年。
第七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
2、嚴格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身心健康;
4、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較強,發(fā)展?jié)摿^大;
5、積極參加院校各類活動,成績優(yōu)異;
6、在讀期間,不得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或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標準:
1、擔任研究生會干部計10分,院系班級干部計8分,同時擔任不同層次的研究生干部,計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算;
2、本學科課程學習成績排名第一名計30分,以下依次遞減2分;
3、CET-6考試成績500分(含500分)以上者計16分,475分(含475分)——500分者計14分,450分(含450分)——475者計12分,425分(含425分)——450者計10分,400分(含400分)——425分者計8分,375分(含375分)——400分者計6分,350分(含350分)——375分者計4分;科學學位研究生CET-6考試成績400分(含400分)以上,方可加分。
4、在校期間獲得獎勵按個人排名前三名計分。就同一內(nèi)容申請的不同級別獎項,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計分;以不同內(nèi)容申請的不同級別獎項,可累計計分。獲國家級獎勵第一名計10分,第二名計8分,第三名計6分;獲省部級獎勵第一名計8分,第二名計6分,第三名計4分;獲校級獎勵第一名計6分,第二名計4分,第三名計2分;
5、在校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限第一作者)被SCI每收錄1篇計30分;被EI每收錄1篇計20分;國內(nèi)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每發(fā)表1篇計10分,其它公開發(fā)行期刊每發(fā)表1篇計5分。
6、每參加1次國際學術會議交流計10分,國內(nèi)學術會議交流計5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有任何弄虛作假行為者;
2、有學術不端行為者;
3、有補考記錄者;
4、超過規(guī)定學制者;
5、受到處分者;
6、無故未按規(guī)定時間報到注冊者;
7、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者;
8.有違法違紀行為者。
第三章、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十一條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研究生院、財務處、紀委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
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和修訂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獎學金評定工作的執(zhí)行,并統(tǒng)一保存學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資料。
第十二條各院系設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研究生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各類有關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匯總、初評等工作,并指定相關工作人員負責本院系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評審領導小組根據(jù)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總名額向各院系下達分配名額。名額分解主要根據(jù)各培養(yǎng)單位研究生培養(yǎng)規(guī)模、科研成果和研究項目等指標,適當向重點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按照“自愿申報、學位點推薦、院系評審委員會初審、研究生院審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的原則進行。
第十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須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提交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各院系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重視學科點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院系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研究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條院系所評審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后,應填寫《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3),將獲獎名單及申報材料上報研究生院審核后,提交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獲獎名單上報青海省教育廳。
第十九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階段向所在院系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院系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發(fā)放與監(jiān)督
第二十條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由研究生院統(tǒng)一保存。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按評審程序操作,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十三條學校嚴格執(zhí)行國家獎學金資金?顚S玫囊(guī)定,及時將獎學金發(fā)放給獲獎的學生,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在評審期間,有違反學校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受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取消其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已發(fā)放獎勵的要取消其榮譽稱號并追回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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