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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構建以研究生成長成才為中心的培養(yǎng)機制,建立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長效保障機制和內在激勵機制,根據《教育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我省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規(guī)〔2014〕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決定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研究生獎助金體系,具體實施情況如下:
一、研究生獎助金經費來源
研究生獎助金體系的投入主要包括國家撥款、學校和培養(yǎng)單位(二級學院)自籌經費、導師科研經費、社會捐助等,所有研究生獎助金由學校集中統(tǒng)籌,實行分層次動態(tài)管理。
二、研究生獎助體系構成
1.研究生獎學金主要包括: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優(yōu)秀研究生獎學金、學位論文培優(yōu)基金、研究生科研獎勵基金等。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業(yè)成績特別優(yōu)秀、科研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學生;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用于根據研究生學業(yè)成績、科研成果、服務社會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確定,獎勵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yè);優(yōu)質生源獎用于鼓勵和吸引優(yōu)質生源來我校就讀;優(yōu)秀研究生獎學金用于表彰學習成績優(yōu)秀、科研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研究生;學位論文培優(yōu)基金用于資助研究生從事創(chuàng)新項目研究、培育優(yōu)秀碩士學位論文;研究生科研獎勵基金對研究生發(fā)表學術論文、完成創(chuàng)新性科研成果、申報科研項目等提供獎勵。以上各項獎學金中國家獎學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學業(yè)獎學金由地方財政、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撥款,其余獎項由學校提供。
2.研究生助學金主要包括:國家助學金、特殊困難補貼、“三助”助學金、研究生培養(yǎng)費等。國家助學金用于補助生活困難、學業(yè)成績優(yōu)秀的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三助”助學金、特殊困難補貼等用于資助研究生基本生活費用;研究生培養(yǎng)費用于學生學習、論文及申請學位中的各項支出。以上各項助學金除國家助學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外,特殊困難補貼、研究生培養(yǎng)費由學校提供,“三助”助學金經費來源包括學校和培養(yǎng)單位(二級學院)提供的經費,導師、課題組提供的科研經費,相關單位提供的經費等。
三、研究生獎助金體系的設置和研究生學費收取辦法
1.學費收取標準以湖北省物價局核準收費標準為依據。
2.為拓寬生源范圍,吸引優(yōu)質生源,保證研究生全力投入學習,切實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學校提供研究生獎助學金,用于資助所有全日制脫產在校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人事檔案轉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職一、二、三年級研究生)。人事檔案保留在原單位的在職研究生可申請參評二、三等學業(yè)獎學金,但不享受其他獎助學金。
3.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選和發(fā)放根據每年國家相關文件精神及學校實際情況執(zhí)行;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由湖北省教育廳下達,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0元。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發(fā)放對象為學年度內人事檔案轉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職脫產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年按十個月計(2、8月不計)逐月發(fā)放。學制期限內,研究生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xù)的,暫停對其發(fā)放研究生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fā)放。超過規(guī)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yè)生不再享受各類獎助金。
4.學業(yè)獎學金用于資助研究生在校學習,分為一、二、三等,按學年度進行評選。一年級新生學業(yè)獎學金根據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初試成績確定學業(yè)獎學金等級(具體設置標準見表1);二、三年級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的評定以相關學院為單位進行,按考核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學業(yè)獎學金等級。學校根據學科類別、招生計劃、培養(yǎng)單位上年度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及導師情況、科研項目等向各培養(yǎng)單位分配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指標及等級。獲得研究生學業(yè)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具體設置標準見表2)
表1:一年級新生學業(yè)獎學金設置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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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試分數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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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額度(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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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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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yè)高水平大學的全日制應屆本科生達到A線考生、一志愿報考達到A線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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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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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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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A線的調劑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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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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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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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B線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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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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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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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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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額度(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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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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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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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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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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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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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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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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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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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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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優(yōu)秀研究生獎學金用于表彰在學習成績、科學研究、學位論文、社會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具體設置標準參照《湖北民族學院研究生獎勵暫行條例》執(zhí)行。
6.研究生學位論文培優(yōu)基金用于培養(yǎng)和激勵研究生的創(chuàng)新精神,資助有基礎、有創(chuàng)新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培育優(yōu)秀的、有一定影響的學位論文,具體設置標準參照《湖北民族學院學位論文培優(yōu)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7.研究生科研獎勵基金用于獎勵在科研活動中取得的成績的研究生,獎勵標準參照《湖北民族學院關于碩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的規(guī)定》、《湖北民族學院研究生科研獎勵辦法(試行)》。
8.特殊困難補助用于資助家庭條件特殊困難而影響到學業(yè)發(fā)展的研究生,每年根據學生申請,按照在校生人數的5%的比例發(fā)放,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
9.“三助”助學金用于資助研究生兼任教學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具體設置標準參照《湖北民族學院碩士研究生“三助”崗位管理辦法(試行)》執(zhí)行。
10.研究生獎助金按研究生基礎學制資助,即碩士研究生最長可獲得3年資助。
11.鼓勵導師為研究生提供配套培養(yǎng)經費,配套培養(yǎng)經費從導師課題費中支出。
12.各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計劃時,應確認研究生導師提供的科研津貼,確保研究生導師提供的科研津貼能夠在研究生錄取后補貼到位。
13.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分別制定各類研究生獎助金管理實施細則。
14.研究生在當年(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學業(yè)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紀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受到各級各類處分者;
(二)研究生課程階段,有課程不合格者(不合格:百分制70分以下);
(三)無故曠課,或課程出勤率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者;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集體活動者;
四、以上規(guī)定自2014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施行對象為2014年秋季學期及之后入校的研究生,原《湖北民族學院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實施暫行辦法(鄂民院辦發(fā)〔2011〕2號)》針對2014年前入校的研究生有效。
五、本細則最終解釋權屬研究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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