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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學考點(考點代碼3771)全體考生:
2016年聊城大學碩士研究生考點考試地點設在聊城大學東校區(qū)2號教學樓,請于12月25日下午2:30-4:30,根據(jù)準考證上注明的每一場考場號來查詢自己每場考試所在樓層與位置,現(xiàn)場不提供座位號查詢(考前半小時在每個考場門口公布座位號)。
請沒有下載打印準考證的考生盡快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wǎng)(http://yz.chsi.cn)自行下載打印。若忘記登錄用戶名或密碼,請點【點擊此處】找回或聯(lián)系研招辦(0635-8239267)。
今年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的第一年,作弊將入刑,公安人員將在考點駐點,請各位考生自律!請認真學習以下附件內容,誠信考試,文明考試。
聊城大學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1:考試時間與地點
附件2:聊城大學東校區(qū)到達2號教學樓(考試地點)路線圖
附件3:考場分布圖
附件4: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附件6:考場規(guī)則
附件7: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告
附件8:聊城大學考點公告
附件1:考試時間與地點
附件3:2016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場分布圖
考試地點:東校區(qū)2號教學樓 考場位于2-6層(括號內為教室號)
一層:考務辦公室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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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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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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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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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務辦公室(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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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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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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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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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1-8考場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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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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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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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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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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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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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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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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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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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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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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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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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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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層:9-16考場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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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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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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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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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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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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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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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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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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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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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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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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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層:17-24考場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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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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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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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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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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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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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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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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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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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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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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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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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層:25-32考場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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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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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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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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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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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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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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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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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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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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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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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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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層:33-40考場
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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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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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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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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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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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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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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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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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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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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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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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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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四場考試不在同一考場,請注意查詢考場所在樓層與位置。
附件4:作弊已入刑,解讀《刑法修正案(九)》
考試作弊已入刑,請自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讀】新的修正案不僅規(guī)定考試作弊行為本身要受到刑罰處罰,還將組織作弊、幫助作弊的行為入刑,這意味著只要為作弊者提供幫助,都將構成犯罪,并且對此類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懲罰力度明顯提升。
對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見的替考行為,在現(xiàn)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然而,根據(jù)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構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罰處罰。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也會遭受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對非法出售、提供或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考生報名考試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開的個人信息,因此,考試組織機構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時也必須做好考生個人信息的保護工作。但一些培訓機構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取考生信息以謀取暴利,嚴重擾亂考試秩序、侵犯考生個人利益的行為將受到刑罰處罰。
相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對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懲處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調整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新增對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的處罰措施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身份證明是個人向社會和有關部門證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證,是構建互信關系的載體,是有關部門提供管理與服務的依據(jù)。與之前刑法僅處罰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行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懲處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這也為懲處用虛假信息報名考試、替考等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
四、加大對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解讀】近年來,少數(shù)非法助考利益集團利用竊聽、竊照等專用器材,以及網(wǎng)絡、無線傳輸?shù)韧緩浇M織考試作弊,危害了考試的公平與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細化了專用間諜器材和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名稱,并且在原來的量刑基礎上,增加到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對于打擊非法助考團伙,維護考試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結語】刑法修正案(九)和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關,在此,我們真誠提醒準備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考生,必須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這些涉及考試工作的條款,知曉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導致的嚴重后果,在報名和參加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過程中,誠信應考,避免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受到處罰。
附件5: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要)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6:考場規(guī)則
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行的身份驗證核查、安全檢查和隨身物品檢查等。
三、考生只準攜帶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如黑色字跡簽字筆,以及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單位在準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圖片、資料、具有通訊功能的工具(如手機、照相設備、掃描設備等)或者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內不得傳遞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考生領到答題卡、答題紙、試卷后,應當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的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粘貼條形碼等。凡漏貼條形碼的,凡漏填、錯填或者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等分發(fā)錯誤及試卷字跡不清、漏印、重印、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參加當科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忌痪沓鰣龊蟛坏迷龠M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
七、考生應當在答題紙的密封線以外或者答題卡規(guī)定的區(qū)域答題。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或者規(guī)定區(qū)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用同一類型和顏色字跡的筆。
八、考生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者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試題、答案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答題紙,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或者草稿紙帶出考場。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考生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并停筆。
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的試卷和答題卡放在桌上,由監(jiān)考員逐一收取。自命題科目,由考生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或者答卷)裝入原試卷袋內并密封。經(jīng)監(jiān)考員逐個核查無誤后,方可逐一離開考場。
十、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刑法修正案(九)》進行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附件7: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告
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告
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嚴肅性和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現(xiàn)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就本次考試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生要恪守誠信。研究生考試是國家教育統(tǒng)一考試,是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試環(huán)境的優(yōu)劣,直接關系到高層次專業(yè)人才的選拔質量。參考考生要認真履行《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簽署的條款要求,珍惜個人名譽,誠實守信,文明應考。
二、考生要遵紀守法。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是對每一個考生的基本要求。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guī)和作弊的考生,將依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jù)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同時,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的違規(guī)或作弊事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并通報其所在學;騿挝,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三、考生要明辨是非。社會上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進行詐騙活動,如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小廣告等兜售假的“考研試題”、“作弊工具”等等,希望廣大考生不要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考生要周密細致?记、考中要妥善保管進考場的有效證件,防止身份證、準考證丟失或被盜現(xiàn)象發(fā)生。考前要認真閱讀準考證及報考點規(guī)定的考試要求,避免粗心馬虎而給自己造成無可挽回的考試失誤。
五、考生不要心存僥幸。我們對高科技作弊手段加大了查處力度,市面能夠見到的作弊工具我們都有了全面了解和查處措施,請廣大考生不要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
附件8:聊城大學考點公告
聊城大學考點公告
一、關于設立舉報電話與舉報信箱的說明
為了加強對我校研究生入學考試工作的管理,保證考試工作能夠公平、公正地進行,維護廣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譽,根據(jù)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我校在考試期間設立了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現(xiàn)公布如下:舉報電話:8238256(考試期間)、8239182(其它時間),舉報信箱:jw@lcu.edu.cn。歡迎廣大考生對我們的工作給予監(jiān)督,實事求是地舉報在考試中違紀的考生、監(jiān)考員和工作人員(所有監(jiān)考證、工作證皆有編號)。
二、考點警示
1.本考點考場全為國家標準化考場,每個設有高分辨率攝像頭與拾音器,考點配備手機屏蔽儀、無線耳機探測儀、金屬探測儀、數(shù)字信號干擾儀、身份證鑒別儀、指紋識別儀,考點配有全頻段無線信號測向車與警用車,對考點外圍三公里內所有無線信號發(fā)射源進行精確定位與處理,請自律!
2.根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違紀、作弊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請自律!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今年是國家將考試作弊列入刑法實施的第一年,考試作弊將入刑,請自律!
三、考點服務提示:
①考場配有掛鐘,時間僅供參考,以哨聲信號為準;
②請核對所在考場與準考證標注的考場是否一致;
③不許帶入考場的物品一律放在物品存放處,開考后發(fā)現(xiàn)帶入手機,無論開機與否均按違規(guī)處理;
④將試題、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帶出考場者,將按作弊處理;
⑤今年是國家將考試作弊列入刑法實施的第一年,考試作弊將入刑,請各位考生自律;
⑥統(tǒng)考試題做在答題卡上,自命題科目做到答題紙上;在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⑦答題過程中,必須使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
⑧考試期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考場,如離開考場必須交卷,且不許以任何理由再返回考場,請?zhí)崆白龊脺蕚洹?/font>
⑨下一場考試換考場,請同學們提前查看考場,不要走錯。
⑩下午的考試時間是2:00開始,不是2:30,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
四、考試關鍵時間點:
①8:00(13:30)第一次哨聲,考生入場;
②8:30(14:00)第二次哨聲,考試開始;
③8:45(14:15)遲到15分鐘的考生不得入場;
④11:00(16:30)考生可以交卷;
⑤11:15(16:45)第三次哨聲,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
⑥11:30(17:00)第四次哨聲,考試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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