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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獲得更好的職業(yè)前景,梁某報名參加了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可他不是想著憑借努力通過考試,而是在網(wǎng)上找到“槍手”蔡某替考。考試當天,監(jiān)考人員識破蔡某的替考行為并報案。獲悉,因涉嫌代替考試罪,蔡某與梁某已于昨日雙雙被海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槍手考場被識破
據(jù)海淀檢察院公訴,犯罪嫌疑人梁某報考了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因擔心難以通過,就想到雇傭“槍手”替試。梁某通過網(wǎng)絡聯(lián)系到一家替考機構,并與一位“馬老師”取得聯(lián)系,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所謂的《考試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梁某支付7.6萬元報酬,機構會聯(lián)系“槍手”代為考試。依照約定,梁某先行支付了5萬元,剩余2.6萬元在考試結束后支付。此后,機構找到蔡某要其替梁某考試。
據(jù)了解,蔡某今年26歲,大學本科學歷,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yè),考試機構支付蔡某的報酬為500至3000元,最后多少錢還要依考試成績而定。在梁某和蔡某接頭合謀后,由蔡某完成考試確認、準考證領取等備考工作。
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考場內(nèi)參加考試時,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其身份證照片與準考證照片不符,但考慮到已經(jīng)開考,為不影響其他考生,監(jiān)考人員先讓蔡某完成了考試。考試結束后,蔡某被帶至考務辦公室,最終承認了替考行為,校方隨即報案。
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供述其犯罪事實,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對于其他涉案人員,公安機關目前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考試作弊或追刑責
檢察院表示,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多項入罪罪名,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jù)海淀檢察院介紹,這起替考案適用了該院正在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可在較短時間內(nèi)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工作,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益的重大舉措。該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機關向海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海淀檢察院受理后,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昨天海淀檢察院向海淀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方提醒
誠信對待考試
據(jù)犯罪嫌疑人梁某供述,他在一家不錯的單位任職,本想通過考研讓事業(yè)發(fā)展更好,卻沒想到一時沖動找人替考,要面對今天如此嚴重的后果,也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對替考作弊的處罰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嚴重。”對于替考涉罪的兩名年輕人,承辦檢察官也表示惋惜,并在此提醒廣大學子和考生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tài)度誠信對待考試,千萬不要心懷僥幸,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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