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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將于12月21日至22日舉行。為確?忌樌麘(yīng)考和考試安全實(shí)施,現(xiàn)將有關(guān)事項(xiàng)告知如下:
一、考點(diǎn)信息
1.考試時(shí)間: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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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shí)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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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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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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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第一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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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論、
管理類綜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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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第二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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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一)、英語(二)、
日語、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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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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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1:30
(第三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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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w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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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開始
(第四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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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w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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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試地點(diǎn):
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xué)考點(diǎn)的考場設(shè)在春暉學(xué)堂?紕(wù)辦公室設(shè)在F207。
特別說明:12月22日下午 50考場調(diào)整到D205、51考場調(diào)整到D206。
考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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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暉學(xu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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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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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暉學(xu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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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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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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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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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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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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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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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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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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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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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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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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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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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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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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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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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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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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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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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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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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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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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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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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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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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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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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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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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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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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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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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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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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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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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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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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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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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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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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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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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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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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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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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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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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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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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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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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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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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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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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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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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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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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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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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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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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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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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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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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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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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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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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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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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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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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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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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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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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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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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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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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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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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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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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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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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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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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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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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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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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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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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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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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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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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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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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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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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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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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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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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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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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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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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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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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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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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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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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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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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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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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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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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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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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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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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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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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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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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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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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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務(wù)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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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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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xiàng)
(一)考生憑本人《準(zhǔn)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shí)間和地點(diǎn)參加考試。請考生提前熟悉考試要求、考點(diǎn)位置、考點(diǎn)周邊環(huán)境、赴考路線及天氣變化,留足出行時(shí)間,提前到達(dá)考點(diǎn),以免遲到而影響考試。
(二)考生自備0.5毫米黑色字跡中性筆、2B鉛筆、橡皮、直尺、三角板、圓規(guī)、削筆刀和按照招生單位在《準(zhǔn)考證》上注明的所需攜帶的用具等參加考試。
(三)招生單位無特殊說明,將不得攜帶計(jì)算器入場。
(四)考生進(jìn)入考點(diǎn)、考場時(shí),應(yīng)當(dāng)主動配合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對其進(jìn)行的安全檢查、隨身物品檢查和身份驗(yàn)證核查等?忌鷩(yán)禁攜帶手機(jī)、手表(含電子、機(jī)械或智能手表等)、電子手環(huán)、無線耳機(jī)、智能眼鏡、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具有通訊功能的物品或具有存儲、編程、查詢功能的電子用品進(jìn)入考點(diǎn)(考試封閉管理區(qū)域)。除上述違禁物品外,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報(bào)紙、稿紙、圖片、資料、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jìn)入考場。
(五)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準(zhǔn)進(jìn)入考點(diǎn)。
(六)考生入場后須對號入座,并將《準(zhǔn)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座位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核驗(yàn)。
(七)考生領(lǐng)到試卷、答題卡(紙)后,應(yīng)當(dāng)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shí)間內(nèi)準(zhǔn)確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生編號等信息,按照要求粘貼考生信息條形碼等!稖(zhǔn)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否則按違紀(jì)處理。
(八)考生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jìn)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試機(jī)構(gòu)規(guī)定的考試區(qū)域逗留或者交談,每場考試結(jié)束后,考生須按考點(diǎn)要求有序離開考點(diǎn)、考場。
三、特別提醒
建議考生只攜帶必要的文具和證件入場,避免反復(fù)安檢。
(一)本次考試采用“2+1”安檢模式(即所有考生入場前均須接受兩次人工安檢和一次智能安檢門安檢),如有異常情況,將進(jìn)行復(fù)檢復(fù)查。為避免反復(fù)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請考生不要攜帶鑰匙、磁卡、充電寶等含有金屬材質(zhì)的物品,盡量不要穿戴含金屬的衣服、鞋帽等,不佩戴金屬手鐲、項(xiàng)鏈等飾品。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jìn)行金屬探測器等設(shè)備檢查的考生,應(yīng)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及以上醫(yī)院出具的證明。請廣大考生合理規(guī)劃出行安排,建議提前1小時(shí)到達(dá)考點(diǎn),留足入場檢查時(shí)間。凡未按規(guī)定時(shí)間到達(dá)考點(diǎn),由于身份核驗(yàn)和安全檢查而耽誤考試時(shí)間的,責(zé)任由考生承擔(dān)。
(二)考生須按照要求在指定位置存放手機(jī)等通訊設(shè)備、背包等非考試用品。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如隨身攜帶手機(jī)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shè)備,無論使用與否,均認(rèn)定為考試作弊,取消本次考試全部成績。
(三)考試均安排在標(biāo)準(zhǔn)化考場進(jìn)行,考試期間實(shí)行全程實(shí)時(shí)監(jiān)控錄像,考后將實(shí)行監(jiān)控錄像回放審看制度。請考生誠信應(yīng)考,服從考點(diǎn)管理,遵守考試紀(jì)律,自覺維護(hù)考場秩序,嚴(yán)格遵守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及考試規(guī)定?忌艨荚囘^程中違紀(jì)作弊的,將如實(shí)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雙公示”信息系統(tǒng),并通報(bào)其就讀學(xué);蚬ぷ鲉挝。
(四)研究生考試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規(guī)定,在國家考試中有下列行為的: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shí)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shí)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都將觸犯刑法,相關(guān)部門將依法予以嚴(yán)懲。
祝各位考生考試平安順利,取得優(yōu)異成績!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jì)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考試違紀(jì):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jìn)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jī)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shí)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biāo)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資料的電子設(shè)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guān)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shè)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dāng)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jī)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相關(guān)的考生實(shí)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rèn)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jì)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shí)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shí)的;
(五)其他應(yīng)認(rèn)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yīng)當(dāng)自覺維護(hù)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diǎn)、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zé);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shè)施設(shè)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jì)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bào)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shí)給予暫停參加該項(xiàng)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的,可以同時(shí)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tuán)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guān)設(shè)備接收信息實(shí)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zhǔn)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dāng)次報(bào)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jī)關(guān)進(jìn)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jī)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guān)考試作弊入刑的條款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考試作弊罪】為他人實(shí)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shí)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yán)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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