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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研招辦有關文件要求,2016年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tǒng)一考試的考生,須于11月9-12日到報考點進行現場確認網報信息。報考首都體育學院2016年碩士研究生、并選擇首都體育學院報考點(考點代碼:1129)的考生,請于11月9-12日,每天9:00-17:00到我校研究生公寓5層會議室進行現場確認。
現場確認的考生,必須已經成功進行了報考費的網上支付,F場確認時,須交驗第二代身份證、學生證或學歷證書。其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校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持學生證,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yè)本科生,須持頒發(fā)畢業(yè)證書的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出具的成績證明(樣表見附件2)或網絡教育高校出具的相關證明)。未按要求提供學生證、相關證明或學歷證書的考生不予確認,報名無效?忌揽刻峁┨摷俨牧汐@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和考生的人事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F場確認后報考信息一律不再修改,請考生仔細逐項核對報名信息。
《準考證》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28日,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自行登陸研招網下載打印。提示:建議考生將《準考證》下載保存在本地電腦,可多次打印,研招系統(tǒng)關閉后將無法在網上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涂改,F場確認時只審查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報考資格的全面審查將在復試階段進行,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將不予復試、錄取,相關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有如下考生未通過教育部學信中心學歷(學籍)校驗,請在現場確認期間要提交相應證明。
學歷、學位證書認證辦法
一、學歷(畢業(yè))證書認證
1、2001年后的畢業(yè)證書,可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研招網)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系統(tǒng)查詢,將網上查詢到的電子注冊備案表打印出來即可。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cx/
2、2001年以前的畢業(yè)證書或其他網上無法在線查詢的證書,須到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辦公地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由該機構出具書面認證報告。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中路238號柏彥大廈506室
網址:http://www.chsi.com.cn/xlrz/
學歷認證咨詢熱線:010-61139123;學歷認證傳真:010-61139120
普通認證一般20個工作日內,加急認證一般3個工作日內出結果。
二、碩士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fā)展中心,不接受當面申請,只能網上申請。
網址:http://cqv.chinadegrees.cn/cn/
認證咨詢電話:010-82379480
三、國外(境外)學位證書認證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56號輝煌時代大廈6層
網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聯(lián)系電話:010-62677800
現場確認具體步驟
一、考生提供網上注冊“報名號”,提供身份證件進行驗證,往屆本科畢業(yè)生、同等學力人員提供畢業(yè)證、學位證書原件,應屆本科生及成人應屆本科生提供身份證及學生證原件。對學籍學歷有疑問的考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應證明。考生依靠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
二、查驗考生身份證件,檢查無誤后,“已交費”的考生直接進行照相、確認報名信息。
三、考生網上報名信息原則上不得修改。
四、打印“報名情況登記表”,考生簽字確認后留存考點備查。
五、現場確認期間,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本考點將使用“身份證鑒別儀”查驗考生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真?zhèn)巍?/font>
六、逾期未進行照相、確認報名信息報名無效,責任自負。
備注:現場確認中的學歷認證有關問題
1、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按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報考。
2、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yè)本科生(錄取當年9月1日前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yè)證書)按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報考,但須憑相關成績證明方可辦理現場確認手續(xù)。
3、中共中央黨校學歷的認定:只認可其頒發(fā)的研究生或成人教育學歷證書(或在校成人教育學生證),不承認其函授或其他結業(yè)、畢業(yè)證書。
4、關于在校碩士生報考資格的確認:考生須提供在讀招生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同意其報考碩士生的證明,否則不予確認。
2016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考風考紀教育公告
誠信考試珍惜機會
一、請各位考生樹立誠信考試觀念,遵守本人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
二、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自《教育部令第18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三、請考生注意,不要購買網上、短信或其他方式兜售的所謂“研究生試題”,以免上當受騙。
四、請各位考生不要尋求“槍手”替考,也不要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考,違者將受到嚴厲查處。
五、對學籍學歷有疑問的考生,可以要求其出具相應證明?忌揽刻峁┨摷俨牧汐@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屬于作弊行為?忌鞅浊闆r將記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當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2015年11月1日執(zhí)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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